交警是否有权力扣留事故车辆
1、【交通事故指南】交警有权力扣留事故车辆吗出了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有权力扣留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但扣车是有条件及时间限制的。
2、具体根据公安部令第70号《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
3、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4、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5、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6、”及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7、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8、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交警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多久?
1、如果不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交警无权扣留事故车辆; ;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的,交警扣留事故车辆的时间一般情况最长为33天;如果需要重新检验、鉴定的,扣留事故车辆期限为58天; 。
2、极特殊情况下(20天内不能完成对车辆的检验鉴定的,最长期限为60天),扣留事故车辆的期限为71天;需要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的期限为20天),扣留事故车辆的期限为98天;需要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的期限为60天),扣留事故车辆的期限为138天;相关法律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3、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4、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5、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
6、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7、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
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